德、法、新、韩等国家网络法律现状

发布时间:2014/11/6 8:40:49来源:佑航科技

德国
  德国是欧洲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其电子信息和通信服务己涉及该国所有经济和生活领域。德国政府出台了《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多媒体法》于1997年6月13日在联邦会议上获得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生效。《多媒体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间地提供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传播途径的内容;若服务提供考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其利用违法的内容。此外,德国政府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根据发展信息和通信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法国
  法国在国际互联网的使用上起步较晚。此前,它使用的是自建的一套商业电讯系统。在意识到互联网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之后,法国政府积极地关注互联网的发展并制定了有关法律。1996年5月,法国邮电、电信及空间部长级代表对一部有关通信自由的法律进行补充并提出了《菲勒修正案》。该法案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为在互联网从业人员和用户之间自律解决互联网带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三方面措施:迫使上网服务的网络信道提供者向客户提供封锁某些信道的软件设备,从而使成年人通过技术控制对末成年人负责;建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制定上网服务的职业规范,对被告发的服务提出处理意见,特别是重新负责原由网络信息委员会管辖的终端视讯服务;若网络信道提供者违反技术规定,为进入已存异议的网络提供信道,或在知情的情况下为被控告的服务进入网络提供信道,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加坡
  新加坡广播管理局(SBA)于1996年7月11日宣布对互联网络实行管制,宣布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该制度自1996年7月15日起生效。它是一种自动取得许可证的制度,目的是鼓励人们正当使用互联网络,促进其在新加坡的健康发展。它依据计算机空间的员基本标推,谋求保护网络用户,尤其是年轻人,免受非法和不健康的信息传播之害。

韩国
  韩国情报通信部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有关利用信息通信网的法律修改工作,以加强其对信息通信网的管理。按照该法案,韩国制定了一部“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确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的法律。这一法律明确规定广个人情息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限和责任,对向第三者泄漏个人情息者将加重处罚,刑期从过去的1年以下增加至7年以下,并处以10亿韩元以下的罚款。与此同时,这一法律还加强了对淫秽、暴力、犯罪等非法信息流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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